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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调整办法出台

2000-06-0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出台。新的补偿办法规定,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住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条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一)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三)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予等手续新增的户;(四)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由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住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拆除住宅楼,厨卫齐全的,一律按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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